Following the liquidation order from the Hong Kong High Court on January 29, 2024, against China Evergrande Group Corporation, on September 12, 2024, China Evergrande Group filed a liquidation petition for its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CEG Holdings (BVI) Limited, which has been scheduled a hearing on February 17, 2025. In the liquidation process of a Hong Kong company, the maintenance and realisation of the company's assets and the return of the value to its credito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are key concerns.
引言
继2024年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向中国恒大集团公司发出清盘令后,2024年9月12日,中国恒大集团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呈针对其直接全资附属公司CEG Holdings (BVI) Limited的清盘呈请,并定于2025年2月17日举行清盘呈请聆讯。在香港公司清盘程序中,维护及变现公司资产,向公司债权人及其他持份者返还价值为重要关切。明确香港公司清盘令下公司在大陆境内财产的处置规则和程序,对于减少商业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有重要意义。
一、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清盘令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简称《清盘条例》)第178条规定,若公司欠下债权人已到期应支付的款项相等于或超过1万美元债务的,任何一名或多名债权人、任何一名或多名分担人(指在公司清盘时有法律责任分担提供公司资产的人)或任何分担人的破产案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可一起或分别提出清盘呈请,清盘令作出后有如下主要法律后果:
1. 诉讼搁置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简称《清盘条例》)第186条规定,当已有清盘令作出或已委托一名临时清盘人,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不得针对公司进行或展开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获法院许可者须在符合法院所施加的条款下进行或展开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除外。
引言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2021年3月1日,深圳出台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3年,厦门中院开展具备个人破产部分功能的个人信用重塑工作的实践探索,出台《关于个人信用重塑工作指引(试行)》,推动个人信用重塑机制落地,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路可走”。本文结合个人信用重整相关司法实践,以探明个人信用修复路径,为诚信债务人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者提供债务纾缓的制度化途径和法治化救济渠道。
一、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法律渊源
二、个人信用重整司法案例
1.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
深圳市民梁某某自2018年起开始与同事、朋友创业,因受市场及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以为继。为继续生产经营,梁某某向银行、网贷公司陆续借贷以解决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达75万元。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因无力偿还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同年5月法院受理本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